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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口县2021年第四季度公开招聘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简章 为加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建设,规范进人行为,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重庆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渝人发〔2006〕44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1〕326号)等有关规定,经市人力社保局备案,现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一、招聘原则 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方针和按照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采取考试和考核招聘的方式进行。 二、招聘岗位及人数 本次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26名。具体招聘岗位详见《城口县2021年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一览表》(以下简称《岗位一览表》)(附件1)。 三、招聘范围和对象 (一)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宪法和法律; 3.具有良好的品行;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5.符合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6.具备国家规定的该岗位所需的必要条件; 7.符合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 (二)面向村社区干部招聘范围及条件: 1.面向村社区干部招聘范围:城口县行政区域内的现任村(社区)党组织书记、村委会(居委会)主任、村专职干部(社区专职工作者);按照《关于加强农村基层本土干部人才队伍建设的通知》(渝委组〔2015〕72号)回引、管理的在村挂职担任村党组织书记助理、村委会主任助理或其他综合服务岗位的农村本土人才。 2.面向村社区干部招聘任职经历及要求:村(社区)党组织书记、村委会(居委会)主任须在城口县行政区域内任书记、主任累计时间满3年及以上,其他人员须在城口县行政区域内任职满5年及以上。其中,因2020年推行村(社区)党组织书记、村(社区)委会主任“一肩挑”而免去(辞去)书记、主任职务仍担任村(社区)专职干部的可按原任职务对待;任村(社区)书记、主任不满3年的,若加上在其他岗位职务合计满5年的可累计计算,在村、社区同类职务(含在村挂职本土人才)的任职时间可累计计算,工作经历计算截止时间为2021年11月12日,按照“对年对月”计算; (三)以下人员不纳入本次招聘范围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刑罚尚未执行完毕或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司法机关尚未撤销案件、检察机关尚未作出不起诉决定或人民法院尚未宣告无罪的人员;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单位人事纪律等被单位辞退或解聘未满5年的原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违反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录(聘)纪律而处于禁考期的人员;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国家有关部委联合签署备忘录明确的失信情形人员。 现役军人;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试用期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含新提拔领导干部的职务试用期);市内未满现工作单位(岗位)的招录公告中或双方签订的聘用合同中约定的最低服务期限(年限)的人员;尚未建立人事关系但参加我市机关事业单位招录(聘)已按程序完成体检或考察的拟聘用人员;我市公费培养、定向到乡镇教育机构就业,未满服务期限或本简章发布之日前未按规定程序解除培养及就业协议的师范生;城口县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 村(社区)干部在党纪政纪处分期内或者近5年内受过警告以上(不含警告)党纪政纪处分的;村(社区)干部任职期间本村(社区)发生重大责任事故并负主要责任或领导责任的;担任村(社区)干部但因各种原因长期不在岗工作的。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人员。 (四)工作经历 本简章所要求的工作经历计算截止时间为2021年11月,按照“对年对月”计算。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村(社区)组织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工作的经历,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人员、西部志愿者和“特岗教师”等被招募到基层服务的经历,在军队团和相当于团以下单位工作的经历,退役士兵在军队服现役经历,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参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与项目研究的经历,均为工作经历。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的社会实践经历,不视为工作经历。具体认定可结合社保缴纳、劳动(聘用)合同、工作经历证明、银行卡工资流水等凭据。 (五)年龄计算 本简章所要求的年龄计算截止时间为2021年11月11日,如“35周岁以下”,指未满36周岁,在1985年11月12日及以后出生,依次类推。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报考的,年龄放宽3周岁。 (六)毕业(学位)证书及专业 报考人员应凭已取得的毕业证书报考。在国外(境外)高校就读的报考人员,其学历(学位)须在资格审查前获得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认证。 本简章所要求的专业参照国家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普通高校专业目录和《重庆市考试录用公务员专业参考目录(2015年下半年修订)》(详见附件4,均简称《专业参考目录》)审核应聘人员专业与岗位要求的一致性。 专业资格审查以毕业证书(不含辅修专业或辅修学位专业相关证书)载明的专业名称为准。应聘人员报名时应诚信、准确、规范填报毕业专业。 因不同学历层次致使同一专业称谓不一致的,视为符合专业要求;专业名称与《专业参考目录》中专业称谓相似但不完全一致,能证明所学课程内容与岗位专业要求一致性较强的,经负责资格条件审查的单位审核认定,可视为符合专业要求。 对国家统招的2017年及以后入学的非全日制研究生与全日制研究生作为同等学历对待。 (七)特别说明 本简章所要求的条件中,所指“以上”“以下”“以前”“以后”均包含本级(数),如35周岁以下,均含35周岁;3年以上工作经历,指工作经历满3年;管理9级以上,均含管理9级,以此类推。 本简章所涉及的时间节点,除明确约定外,均以本简章发布之日计算。 本简章要求各类职业(执业)资格条件,以证书原件或发证机关提供的考试合格证明材料为准,除明确规定外,须在资格审查(复审)时提供。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报考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岗位暂未取得教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可持在有效期内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或笔试合格成绩(即“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NTCE成绩”,幼儿园、小学、中职教师资格为两科笔试成绩,初中、高中教师资格为三科笔试成绩)报名应聘,并最迟于2022年7月31日前取得教师资格证书,否则取消聘用资格。 根据疫情防控需要,本次公开招聘各环节时间安排相应调整的,将通过城口县人民政府网(网址:http://www.cqck.gov.cn/)及时公告,请报考人员关注。 四、报名及资格初审 本次公开招聘采取网上报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报名应聘并参加考试。 1.提交报考申请。报考人员在2021年11月12日 9:00至 11月14日17:30期间,登录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http://www.cqck.gov.cn/)进入“城口县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报名入口”,提交报考申请。报考人员只能选择一个单位中的一个岗位进行报名,报名与考试时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报考人员应仔细对照招聘岗位要求,诚信、准确填写报考信息,并上传个人近期1寸免冠电子照片(jpg格式,20kb以下)。招聘主管部门将在后续资格复审环节进行审查,凡经审查不合格的,取消进入下一环节资格。报考人员在填报报名信息后的1日内登录报名网站查询是否报名通过,审核通过后不能再修改任何报考信息,审核未通过的,可在2021年11月15日17:00前进行修改。报考期间,考生如有疑问,可在规定报名时间的工作时间内(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30)拨打本简章后面的联系电话咨询。 2.网上缴费。报考人员报名审核通过后,请于2021年11月16日17:00前在报名系统进行网上缴费(按市财政、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收取每科50元),确认参考。报考者只能选择一个岗位进行报名确认。网络报名后未在规定时间内缴费确认者,视为自动放弃。确认的具体程序按网络提示进行。各岗位报名人数、最终缴费人数情况一览表适时在城口县人民政府网(网址:http://www.cqck.gov.cn/)公布。 3.未达到开考比例人员的处理。实际报名人数与拟招聘岗位人数比例须达到3:1,达不到开考比例的,最低降为2:1,达不到2:1的,除卫生事业单位招聘急需紧缺人才外,相应递减招聘名额,招聘名额无法递减的,取消招聘岗位。因招聘岗位取消而不能参加招聘考试的报名者,退还其考务费。 4.打印准考证。报名资格初审合并并缴纳了考务费的人员,可于2021年11月19日9:00起至11月21日10:00前登录报名系统打印本人准考证(使用A4纸打印,保证字迹、照片清晰),并在考试当天持本人准考证和身份证原件按时到准考证指定的考点参加考试。笔试准考证作为考生参加笔试、现场资格审查和面试的重要依据之一,请考生妥善保存。因逾期未能打印准考证或遗失准考证而影响参加考试的责任由考生自负。 五、考试考核 本次公开招聘考试包括笔试和面试。笔试科目包括公共科目笔试、专业科目笔试;面试项目包括专业技能测试、综合面试,各岗位具体考试科目项目详见《岗位一览表》 (附件1)。 (一)笔试 笔试采取闭卷的方式进行。考试大纲参照《2021年上半年重庆市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公共科目和职员岗位专业科目考试大纲》(2021年3月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发布)内容执行。各笔试科目测试时间90分钟,分值100分。 1.公共科目: (1)教育类岗位:《综合基础知识(教育类)》 (2)卫生类岗位:《综合基础知识(卫生类)》 (3)其他岗位:《综合基础知识》。 公共科目笔试内容详见《岗位情况一览表》(附件1)。 2.专业科目:各岗位专业科目笔试内容详见《岗位情况一览表》(附件1)。 3.笔试时间及地点:笔试时间初定于2021年11月21日(星期天),具体时间和考试地点详见《准考证》 4.笔试成绩等事项公布 笔试成绩以及进入现场资格审查人员名单,将于2021年11月24日17:00前在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http:// www.cqck.gov.cn)公布,请考生自行查询。在笔试中有任一科缺考的,不得进入面试环节。 教育类教师岗位考生以公共科目笔试与专业科目笔试成绩之和,其他岗位考生以公共科目笔试成绩,按照面试人数与招聘岗位名额3:1比例,从高到低依次确定进入资格复审的人员。 若最后一名进入资格复审的人选成绩相同,则并列进入。若实际参加面试人选达不到预定比例的,最低可按2:1竞争比例开展面试;除卫生事业单位招聘急需紧缺岗位外,竞争比例达不到2:1的,相应递减招聘名额,招聘名额无法递减的,取消该岗位招聘。 (二)资格复审 复审时间安排在面试人选名单公示期内或公示结束后10日内。现场资格审查时间:2021年11月25日-11月26日(上午9:00至12:00,下午14:00至17:00)。 地点:城口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事业单位人事人才管理科(城口县葛城街道北大街45号,咨询电话:023-59225936)。 资格审查应提供的证明材料包括: (1)准考证;(2)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毕业证及学位证;(4)《重庆市城口县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资格审查表》(附件2);(5)岗位所要求的其他证件或资料;(6)近期1寸免冠彩照1张。未取得毕业证及学位证的应届毕业生须提供经学校签章的毕业生就业推荐表。 资格审查合格者,发放《面试通知书》,参加面试;资格审查不合格者或经确认自动放弃面试者,取消面试资格,其缺额按报考该岗位考生笔试总成绩之和从高到低依次递补。递补次数由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结合考生考试成绩研究确定。资格复审不合格的,向应聘人员说明原因。 若递补进行后,后续环节竞争比例仍达不到预定比例的,最低可按2:1竞争比例开展面试;竞争比例达不到2:1的,相应递减招聘名额,招聘名额无法递减的,取消该岗位招聘;其中,报考人员属急需紧缺人才的,经城口县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报市级人事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认定,可进一步降低比例开考。 应聘人员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须在现场资格审查时向负责资格审查的单位出具《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诚信应聘承诺书》(附件3);不能按期提供《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诚信应聘承诺书》或经核实处于最低服务期限的,取消进入后续环节及聘用资格。 (三)面试 面试由城口县人力社保局组织实施,市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进行指导和监督。面试具体时间地点等事项在城口县人民政府网公布,面试成绩当场公布并由考生签字确认。 面试时间:2021年11月28日8:00 面试地点:详见《面试通知书》 面试中各项目分值均为100分,考试类型为A类岗位面试时间为10分钟,考试类型为B类岗位面试时间为20分钟,试讲10分钟,综合面试10分钟。面试主要对应聘人员的专业知识、语言表达、综合分析、逻辑思维、团队意识、职业素养等方面进行综合考量。各岗位开展面试项目内容详见《岗位一览表》(附件1)。 组织面试按照《重庆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面试办法》(渝人社发〔2016〕281号)等执行。未按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参加面试的,取消本次面试资格。面试成绩当场公布并由考生签字确认。未能形成有效竞争的岗位考生面试成绩未达到70分者,不得确定为体检人选。 (四)考试总成绩计算 A类:考试总成绩=公共科目笔试成绩×50%+综合面试成绩×50%; B类:考试总成绩=公共科目笔试成绩×30%+专业科目笔试成绩×20%+专业技能测试成绩×30%+综合面试成绩×20%。 考试综合成绩采取百分制计算,四舍五入后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数。根据考试总成绩从高到低确定体检人选。 六、体检和考察 体检人选按照拟招聘岗位名额,根据报考人员总成绩从高到低1:1等额确定。当总成绩相同时依次按符合岗位资格条件的学历、职称、职业资格、执业资格、专业科目笔试成绩、专业技能测试成绩、公共科目笔试成绩高者优先进入体检人选确定;若仍相同,则加试面试,以加试成绩高者优先。 体检由城口县人力社保局按规定组织实施。体检在指定的具有资质的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一般二级甲等以上)进行。未按时到指定地点参加体检者,不再进入本次招聘后续环节。体检标准参照《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等规定,结合本行业或岗位实际要求执行,并按规定填写《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用体检表》。除按相关规定应在当场或当天复检并确认体检结果的项目外,招聘单位或受检人对体检结论有异议的,可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书面提出复检申请,经招聘单位主管部门同意后到指定医院进行一次性复检,体检结论以复检结论为准。 体检合格者,由县人力社保局会同招聘单位按照《重庆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考察办法》,对拟聘人员进行全面考察,考察内容包括政治思想素质、道德品质修养、能力素质、遵纪守法情况、日常学习工作情况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考察结束后应据实作出考察结论。考察名单确定后,应当及时通知考察对象本人。 考察应坚持“凡进必审”,考察小组要按照“谁审查、谁负责”、考察留痕的原则,严格审查拟聘人员的人事档案、诚信记录、违法犯罪记录,审核拟聘人员提供的报名材料及其他有关材料是否属实,并注重采取实地考察、延伸考察、官方网站查询等方式进行查证。其中,学历、学位及信用情况应通过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chsi.com.cn)、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信息网(cdgdc.edu.cn)、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zxgk.court.gov.cn)、“信用中国”网站(creditchina.gov.cn)等进行查证。考察结论为不合格的,考察小组应向报考人员说明原因。 对事业单位招聘岗位报考资格的审查贯穿于公开招聘全过程,凡查实报考人员条件不符合应聘资格条件的,取消进入后续招聘环节或继续聘用资格。其中,在面试组织实施前查实报考人员条件不符合应聘资格条件的,其缺额可按规则递补;在面试组织实施后,查实报考人员条件不符合应聘资格条件的,其缺额不再递补。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于试用期或最低服务期限内的,不属于本次招聘对象范围。应聘人员在现单位在编工作满5年的,在体检前出具《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诚信应聘承诺》;应聘人员在现单位在编工作未满5年的,在面试前出具《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诚信应聘承诺》,应聘人员不能按期提供或提供虚假信息的,取消进入后续环节资格。 若有报考人员体检、考察不合格或在体检、考察中经确认自动放弃资格,其缺额可按报考该岗位考生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进行递补,递补的次数由县人力社保局决定。拟聘人选一经拟聘公示,因各种原因再出现缺额的不再递补。可递补的缺额是否执行递补,由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依据考生考核总成绩及其综合素质、专业素质及人岗相适度研究后明确意见。需递补的,按该岗位报考人员考核总成绩从高到低依次递补,且递补人员的面试成绩不得低于70分,或不低于同一面试小组中面试成绩在60分以上人员的面试平均成绩。 八、公示 考试、体检、考察、疫情防控等相关事宜,均在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http://www.cqck.gov.cn)发布,届时不再另行通知。若考生不能准时到达规定地点参加此次公招相应事项,视为考生自动放弃应聘资格。请考生时时关注相关网站的公示(公告)信息。 拟聘人员名单在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http://rlsbj.cq.gov.cn/)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拟聘用人员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学历(学位)、专业、考试考核总成绩、招聘单位等其他应公示事项。考生未在本公告规定期限内取得报考岗位条件要求的毕业证书、资格证书等证书的,取消公示及聘用资格。 九、聘用及待遇 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信息经核实不影响聘用的拟聘用人员,由招聘单位提出拟聘用意见,填写《重庆市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备案表》和《重庆市事业单位拟聘用人员名册》等送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后,报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审批。 经审批同意聘用的人员,招聘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与聘用人员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确立人事关系,完善聘用手续,相关待遇按重庆市有关规定执行。 公开招聘的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试用期满考核合格,予以正式聘用;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解除聘用合同。 聘用期间发现因聘用人员或招聘工作相关人员隐瞒相关情况致使人员条件不符合公招时岗位条件要求的,解除聘用合同。 本次公开招聘全部人员一经聘用,须在本县最低服务满5年方能交流、调动;未满规定服务期提出解除人事关系者,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十、纪律要求 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是公开选拔优秀人才的重要渠道,对招聘工作中的各个环节,必须严肃人事工作纪律,确保招聘工作顺利进行。要严格执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5号),认真贯彻《关于印发〈重庆市事业单位考核招聘工作人员办法〉等6个公开招聘配套文件的通知》(渝人社发〔2016〕281号)等有关政策规定和回避制度,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严禁徇私舞弊,若有违反规定或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取消报名资格或聘用资格,并按规定追究有关责任、承担相应后果。 公开招聘过程中凡发现报考人员档案材料或者信息涉嫌造假的,应当立即查核,未核实前,暂停聘用;发现报考人员提供虚假材料、隐瞒事实真相,或提供的材料、信息不实影响审核结果的,或干扰、影响考察单位客观公正进行考察的,给予考察不合格结论,一律不予聘用。报考人员提供伪造的身份证件和招聘公告要求的学历(学位)、职(执)业资格等材料的,一经查实,视为品行不端及不诚信行为,由区县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报市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并计入个人诚信档案,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年内限制招聘为我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十一、其他要求 (一)请考生在招聘期间保持所提供通讯方式畅通,并及时查询笔试、面试、体检、考察等相关信息。因本人原因未获知相关信息而影响考试或聘用的,责任由考生自行承担。 (二)本次公开招聘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目前社会上出现的任何以公开招聘考试命题组、培训机构等名义举办的辅导班、辅导网站或发行的出版物等,均与本次公开招聘无关。 本简章由城口县人力社保局、城口县教委负责解释。 联系电话:023-59225936 联系人:何老师 重庆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问题和情况反映信箱:2522912065@qq.com(该邮箱不接受简历)。 附件:1.城口县2021年公开招聘教育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一览表 2.城口县公开招聘教育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资格审查表 3.《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诚信应聘承诺》 4.重庆市考试录用公务员专业参考目录(2015年下半年修订) 为进一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重庆市公开选拔领导干部工作实施办法》等规定,经县委研究,决定面向全市公开选拔9名县管正科级领导干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开选拔的职位 1、城口县明通镇副镇长人选1名; 2、城口县坪坝镇副镇长人选1名; 3、城口县修齐镇副镇长人选1名; 4、城口县北屏乡副乡长人选1名; 5、城口县厚坪乡副乡长人选1名; 6、城口县东安乡副乡长人选1名; 7、城口县双河乡副乡长人选1名; 8、城口县医疗保险管理局副局长1名; 9、城口县经济委员会总工程师1名。 二、公开选拔的范围 面向全市范围公开选拔,凡符合公开选拔条件的党政机关、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企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均可报名。 三、公开选拔的条件 (一)基本条件: 符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六条规定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二)资格条件: 1、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2、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历(即2004年6月1 日前参加工作)。博士、硕士研究生和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报考人员、选调生及参加重庆青年人才市县论坛获奖的报考人员,工作经历可放宽到三年(即2006年6月1日前参加工作)。 3、年龄在40周岁以下(即1969年6月1日以后出生);博士、硕士研究生和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报考人员的年龄放宽至42周岁(即1967年6月1日以后出生)。出生日期以干部人事档案为准。 4、党政群机关人员,要求具有1年以上副科级经历或者3年以上科员级经历;事业单位人员,要求任事业单位中层以上职务或任八级职员(原四级职员副)及以上职务满1年、或任九级职员(原五级职员)满3年,或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满1年或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满3年;企业单位人员,要求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满3年或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满5年,或者规模以上企业现任中层正职以上领导职务满3年;工人任中级工满3年或任高级工满1年。任职资格时间计算到2009年6月30日。 5、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报考人员近三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6、身体健康。 (三)职位要求: 1、报考城口县医疗保险管理局副局长职位的,须具有医药学等相关专业学历,或具有与职位相关的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从事医药学管理、研究工作3年及以上。 2、报考城口县经济委员会总工程师职位的,须具有地质资源与地质工程、矿业工程学科相关专业学历,从事煤炭行业管理、煤炭企业采矿、通风、机电管理等相关专业技术岗位工作3年以上,具有工程师及以上职称。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报考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开除公职的; 3、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的专门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4、受处分期间或者未满影响期限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公开选拔程序和方法 (一)发布简章 在“重庆党建网”(http://www.cqdj.cn/)、“重庆领导干部考试网”(http://www.cqleaders.com/)、“城口县公众信息网”(互联网门户网站http://www.cqck.gov.cn/)、城口党政网、城口电视台、《城口报》等新闻媒体发布公选简章。 (二)报名 1、报名采取组织推荐或个人自荐等方式进行。属组织推荐的,须征得本人同意。每位报名人员只能报考1个职位。报名结束前,根据各职位的报名人数情况,由县公选领导小组办公室征得报名人员本人同意,可对报名人员的报名志愿进行调剂。 2、报名时间:2009年6月5日至6月20日。每天上午8:30—12:00,15:00—18:30,节假日不休。 3、报名地点:中共城口县委公选领导小组办公室(县武装部综合办公楼前楼二楼干部科)。 4、联系方式:023-59222340(电话);023-59222349(传真);ckgongxb@126.com(电子邮箱);邮编:405900。 5、报名所需证件和材料:本人近期2寸免冠正面彩色照片5张;本人学历(学位)证书,户籍材料、身份证明,政治面貌证明材料、相关工作经历、任职经历证明材料,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证书和聘任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组织推荐报名的,还需由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或当地党委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证明(要求写明报名者工作单位及现任职务、参加工作时间、任职时间、政治面貌、个人学习和工作简历)。填写《城口县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报名登记表》一式两份。报名登记表可在“重庆党建网、重庆领导干部考试网、城口县公众信息网、城口县党政信息网”下载。 (三)资格审查 由城口县委公选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进行资格审查,确定参加笔试人员,对审查合格者发给笔试通知和《准考证》。对弄虚作假者,取消其考试资格。每个职位经资格审查合格参加笔试的人数与选拔职位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7:1。达不到此比例时,报经市委组织部同意后,可适当降低比例。 (四)统一考试 考试分笔试和面试,分别实行100分制量化计分。笔试和面试成绩按6:4的比例确定应试者的考试综合成绩。 1、笔试:时间为2009年6月27日。笔试采取闭卷方式进行,笔试时间为180分钟。笔试内容以中组部公开选拔领导干部考试大纲为依据,由市委组织部考试中心提供笔试试卷,主要考察参选者对领导干部应具备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方法的掌握程度。笔试成绩书面通知参选者,并张榜公布,同时在“重庆领导干部考试网、城口县公众信息网、城口县党政信息网”公布。参加重庆市青年人才论坛活动获奖的,按照《中国重庆●青年人才论坛评选表彰试行办法》的规定加分。 2、面试:具体时间及地点另行通知。按照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每个职位前5名进入面试。如第5名有若干人笔试成绩相同,则全部进入面试。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方式进行,面试成绩当场公布。 笔试、面试及总成绩均张榜公布,并在相关的网站、报刊、电视等媒体发布。 (五)体检 按考试综合成绩由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每个职位的前3名进行体检。时间安排在面试结束后、考察实施前。体检按照《重庆市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体检暂行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因体检不合格出现缺额,在考试合格者中根据考试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递补。 (六)组织考察 体检合格者,确定为考察对象。由县委公选领导小组组建干部考察组依据干部选拔任用的规定,对考察对象进行全面考察。每个公选职位的考察人选原则上为3人,低于3∶1,该职位公选终止。 (七)讨论决定 县委召开常委会议,根据考试成绩、考察情况和其他综合情况择优确定拟任人选。如拟选职位无合适人选,县委可决定该职位空缺。 (八)公示 对县委研究确定的拟任人选,在有关媒体及拟任人选所在工作单位予以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时间7天。公示发现有影响其任职问题的,取消任职资格。 (九)办理任职手续 对公示后未发现影响任用问题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推荐提名,并向社会公布选拔结果。 (十)试用 对公选任用的城口县医疗保险管理局副局长、城口县经济委员会总工程师实行一年试用期,试用期间,履行试用职务职责,享受同级干部的政治经济待遇,试用期满,由县委组织考察,县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对考核胜任者予以正式任职(其任职时间从试用之日起连续计算),对不胜任的,免去试用职务,按其公开选拔前的职务层次安排工作或回原单位工作。属选任制领导干部的,若在选举中落选,则按原职务层次安排工作,或者回原单位工作;任职满一年经考核不胜任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提出免职意见,免职后按公选前原任职务层次安排工作或回原单位工作。 五、工作监督 本次公开选拔工作,由县纪检监察机关进行全程监督,接受社会各界进行监督。在公开选拔工作中如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泄露机密等行为,一经发现,严肃依法查处。 六、其他事宜 本《简章》由中共城口县委公开选拔领导干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相关规定执行。 城口县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报名登记表.doc 中共城口县委公开选拔领导干部领导小组 (中共城口县委组织部代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深入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和干部工作方针政策,落实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特别是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坚持新时期好干部标准,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有效管用、简便易行、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党政领导干部队伍,保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执行和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顺利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等党内法规和有关国家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 (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五湖四海、任人唯贤; (三)事业为上、人岗相适、人事相宜; (四)公道正派、注重实绩、群众公认; (五)民主集中制; (六)依法依规办事。 第三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符合将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推进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树立注重基层和实践的导向,大力选拔敢于负责、勇于担当、善于作为、实绩突出的干部。 注重发现和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用好各年龄段干部。 统筹做好培养选拔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和党外干部工作。 对不适宜担任现职的领导干部应当进行调整,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 第四条 本条例适用于选拔任用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部门领导成员或者机关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成员(不含正职)和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监委、法院、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领导成员或者机关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 选拔任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群团机关和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领导成员及其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参照本条例执行。 上列机关、单位选拔任用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参照本条例执行。 选拔任用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党政领导干部,法律法规和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本条例第四条所列范围中选举和依法任免的党政领导职务,党组织推荐、提名人选的产生,适用本条例的规定,其选举和依法任免按照有关法律、章程和规定进行。 第六条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职责,切实发挥把关作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选拔任用条件 第七条 党政领导干部必须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自觉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经得起各种风浪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坚决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树立正确政绩观,做出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的实绩;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落实“三严三实”要求,主动担当作为,真抓实干,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 (四)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有斗争精神和斗争本领,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素养; (五)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坚持原则,敢抓敢管,依法办事,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勤俭节约,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密切联系群众,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监督,加强道德修养,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廉洁从政、廉洁用权、廉洁修身、廉洁齐家,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行为;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八条 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 (一)提任县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二)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 (三)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在下级正职岗位工作三年以上。 (四)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厅局级以上领导干部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五)应当经过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的培训,培训时间应当达到干部教育培训的有关规定要求。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六)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七)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资格要求。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还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等规定的党龄要求。 职级公务员担任领导职务,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可以突破任职资格规定或者越级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破格提拔的特别优秀干部,应当政治过硬、德才素质突出、群众公认度高,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在关键时刻或者承担急难险重任务中经受住考验、表现突出、作出重大贡献;在条件艰苦、环境复杂、基础差的地区或者单位工作实绩突出;在其他岗位上尽职尽责,工作实绩特别显著。 因工作特殊需要破格提拔的干部,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领导班子结构需要或者领导职位有特殊要求的;专业性较强的岗位或者重要专项工作急需的;艰苦边远地区、贫困地区急需引进的。 破格提拔干部必须从严掌握。不得突破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和第八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资格要求。任职试用期未满或者提拔任职不满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不得在任职年限上连续破格。不得越两级提拔。 第十条 拓宽选人视野和渠道,党政领导干部可以从党政机关选拔任用,也可以从党政机关以外选拔任用,注意从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单位以及社会组织中发现选拔。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当注意从担任过县(市、区、旗)、乡(镇、街道)党政领导职务的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中选拔。 第三章 分析研判和动议 第十一条 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深化对干部的日常了解,坚持知事识人,把功夫下在平时,全方位、多角度、近距离了解干部。根据日常了解情况,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综合分析研判,为党委(党组)选人用人提供依据和参考。 第十二条 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结合综合分析研判情况,提出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 第十三条 组织(人事)部门综合有关方面建议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动议分析,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和人选意向等提出初步建议。 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 第十四条 组织(人事)部门将初步建议向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汇报,对初步建议进行完善,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沟通酝酿,形成工作方案。 对动议的人选严格把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提前核查有关事项。 第十五条 研判和动议时,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如确有必要,也可以把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作为产生人选的一种方式。领导职位出现空缺且本地区本部门没有合适人选的,特别是需要补充紧缺专业人才或者配备结构需要干部的,可以通过公开选拔产生人选;领导职位出现空缺,本单位本系统符合资格条件人数较多且需要进一步比选择优的,可以通过竞争上岗产生人选。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一般适用于副职领导职位。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应当结合岗位特点,坚持组织把关,突出政治素质、专业素养、工作实绩和一贯表现,防止简单以分数、票数取人。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设置的资格条件突破规定的,应当事先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同意。 第四章 民主推荐 第十六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应当经过民主推荐。民主推荐包括谈话调研推荐和会议推荐,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在一年内有效。 第十七条 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按照职位设置全额定向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或者进一步使用,可以按照拟任职位进行定向推荐,也可以根据拟任职位的具体情况进行非定向推荐;进一步使用的,可以采取听取意见的方式进行,其中正职也可以参照个别提拔任职进行民主推荐。 第十八条 地方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进行谈话调研推荐,提前向谈话对象提供谈话提纲、换届政策说明、干部名册等相关材料,提出有关要求,提高谈话质量; (二)综合考虑谈话调研推荐情况以及人选条件、岗位要求、班子结构等,经与本级党委沟通协商后,由上级党委或者组织部门研究提出会议推荐参考人选,参考人选应当差额提出; (三)召开推荐会议,由本级党委主持,考察组说明换届有关政策,介绍参考人选产生情况,提出有关要求,组织填写推荐表; (四)对民主推荐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五)向上级党委或者组织部门汇报民主推荐情况。 第十九条 地方领导班子换届,谈话调研推荐一般由下列人员参加: (一)党委成员; (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成员; (三)纪委监委领导成员; (四)法院、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 (五)党委工作部门、政府工作部门、群团组织主要领导成员; (六)下一级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 (七)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可以根据知情度、关联度和代表性原则确定。 推荐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成员人选,应当有民主党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和无党派代表人士参加。 参加会议推荐的人员参照上列范围确定,可以适当调整。 第二十条 个别提拔任职,或者进一步使用需要进行民主推荐的,民主推荐程序可以参照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进行;必要时也可以先进行会议推荐,再进行谈话调研推荐。先进行谈话调研推荐的,可以提出会议推荐参考人选,参考人选应当差额提出。单位人数较少、参加会议推荐人员范围与谈话调研推荐人员范围基本相同,且谈话调研推荐意见集中的,根据实际情况,可以不再进行会议推荐。 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民主推荐前对推荐职位、条件、范围以及符合职位要求和任职条件的人选,在人选所在地区或者单位领导班子范围内进行沟通。 第二十一条 个别提拔任职,或者进一步使用需要进行民主推荐的,参加民主推荐人员一般按照下列范围执行: (一)民主推荐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人选,参照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执行,可以适当调整。 (二)民主推荐工作部门领导成员人选,谈话调研推荐由本部门领导成员、内设机构担任主要领导职务的人员、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以及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参加;根据实际情况还可以吸收本系统下级单位主要领导成员参加。参加会议推荐的人员范围可以适当调整。 (三)民主推荐内设机构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参照前项所列范围确定,也可以在内设机构范围内进行。 第二十二条 党委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成员人选,可以由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推荐,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后作为考察对象。 第五章 考察 第二十三条 确定考察对象,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条件,将民主推荐与日常了解、综合分析研判以及岗位匹配度等情况综合考虑,深入分析、比较择优,防止把推荐票等同于选举票、简单以推荐票取人。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一)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 (二)群众公认度不高的; (三)上一年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 (四)有跑官、拉票等非组织行为的; (五)除特殊岗位需要外,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 (六)受到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等影响期未满或者期满影响使用的; (七)其他原因不宜提拔或者进一步使用的。 第二十五条 地方领导班子换届,由本级党委书记与副书记、分管组织、纪检监察等工作的常委根据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反馈的情况,对考察对象人选进行酝酿,本级党委常委会研究提出考察对象建议名单,经与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沟通后,确定考察对象。对拟新进党政领导班子的考察对象,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公示。 个别提拔任职或者进一步使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或者上级组织(人事)部门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考察对象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个别提拔任职或者进一步使用时意见比较集中的,也可以等额确定考察对象。 第二十六条 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组织(人事)部门进行严格考察。 双重管理干部的考察工作,由主管方负责组织实施,根据工作需要会同协管方进行。 第二十七条 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严把政治关、品行关、能力关、作风关、廉洁关。 突出政治标准,注重了解政治理论学习情况,深入考察政治忠诚、政治定力、政治担当、政治能力、政治自律等方面的情况。 深入考察道德品行,加强对工作时间之外表现的考察,注重了解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等方面的情况。 强化专业素养考察,深入了解专业知识、专业能力、专业作风、专业精神等方面的情况。 注重考察工作实绩,围绕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深入了解履行岗位职责、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高质量发展取得的实际成效。考察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当把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等情况作为考察评价的重要内容,防止单纯以经济增长速度评定工作实绩。考察党政工作部门领导干部,应当把履行党的建设职责,制定和执行政策、推动改革创新、营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等作为考察评价的重要内容。 加强作风考察,深入了解为民服务、求真务实、勤勉敬业、敢于担当、奋发有为,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情况。 强化廉政情况考察,深入了解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保持高尚情操和健康情趣,慎独慎微,秉公用权,清正廉洁,不谋私利,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等情况。 根据实际需要,针对不同层级、不同岗位考察对象,实行差异化考察,对党政正职人选,坚持更高标准、更严要求,突出把握政治方向、驾驭全局、抓班子带队伍等方面情况的考察。 第二十八条 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保证充足的考察时间,经过下列程序: (一)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二)同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就考察工作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 (三)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 (四)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走访、查阅干部人事档案和工作资料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根据需要进行专项调查、延伸考察等,注意了解考察对象生活圈、社交圈情况; (五)同考察对象面谈,进一步了解其政治立场、思想品质、价值取向、见识见解、适应能力、性格特点、心理素质等方面情况,以及缺点和不足,鉴别印证有关问题,深化对考察对象的研判; (六)综合分析考察情况,与考察对象的一贯表现进行比较、相互印证,全面准确地对考察对象作出评价; (七)向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反馈考察情况,并交换意见; (八)考察组研究提出人选任用建议,向派出考察组的组织(人事)部门汇报,经组织(人事)部门集体研究提出任用建议方案,向本级党委(党组)报告。 考察内设机构领导职务拟任人选程序,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简化。 第二十九条 考察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 (一)党委和政府领导成员,人大常委会、政协、纪委监委、法院、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 (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成员; (三)考察对象所在单位有关工作部门主要领导成员或者内设机构担任主要领导职务的人员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 (四)其他有关人员。 第三十条 考察工作部门领导班子成员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 (一)考察对象上级领导机关有关领导成员; (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成员; (三)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内设机构担任主要领导职务的人员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 (四)其他有关人员。 考察内设机构领导职务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参照上列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机关党组织的意见,根据需要可以听取巡视巡察机构、审计机关和其他相关部门意见。 组织(人事)部门必须严格审核考察对象的干部人事档案,查核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就党风廉政情况听取纪检监察机关意见,对反映问题线索具体、有可查性的信访举报进行核查。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应当事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必须就考察对象廉洁自律情况提出结论性意见,并由党委(党组)书记、纪委书记(纪检监察组组长)签字。机关内设机构领导职务的拟任人选考察对象,也应当由相关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构出具廉洁自律情况结论性意见。 第三十二条 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已经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本人干部人事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写实,评判应当全面、准确、客观,用具体事例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下列内容: (一)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以及主要特长、行为特征; (二)主要缺点和不足; (三)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谈话情况; (四)审核干部人事档案、查核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听取纪检监察机关意见、核查信访举报等情况的结论。 第三十三条 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选派具有较高素质的人员组建考察组,考察组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考察组负责人应当由思想政治素质好、具有较丰富工作经验并熟悉干部工作的人员担任。 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对考察材料负责,履行干部选拔任用风气监督职责。 第六章 讨论决定 第三十四条 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在讨论决定或者决定呈报前,应当根据职位和人选的不同情况,分别在党委(党组)、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等有关领导成员中进行酝酿。 工作部门领导成员拟任人选,应当征求上级分管领导成员的意见。 非中共党员拟任人选,应当征求党委统战部门和民主党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无党派代表人士的意见。 双重管理干部的任免,主管方应当事先征求协管方意见,进行酝酿。征求意见一般采用书面形式进行。协管方自收到主管方意见之日起一个月内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双方意见不一致时,正职的任免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协调,副职的任免由主管方决定。 第三十五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或者决定提出推荐、提名的意见。属于上级党委(党组)管理的,本级党委(党组)可以提出选拔任用建议。 对拟破格提拔的人选在讨论决定前,必须报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越级提拔或者不经过民主推荐列为破格提拔人选的,应当在考察前报告,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六条 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正职的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一般应当由上级党委常委会提名并提交全会无记名投票表决;全会闭会期间,由党委常委会作出决定,决定前应当征求党委委员的意见。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交会议讨论: (一)没有按照规定进行民主推荐、考察的; (二)拟任人选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对廉洁自律情况没有作出结论性意见的,或者纪检监察机关未反馈意见的,或者纪检监察机关有不同意见的; (三)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未查核或者经查核存疑尚未查清的; (四)线索具体、有可查性的信访举报尚未调查清楚的; (五)干部人事档案中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存疑尚未查清的; (六)巡视巡察、审计等工作中发现重大问题尚未作出结论的; (七)没有按照规定向上级报告或者报告后未经批复同意的干部任免事项; (八)其他原因不宜提交会议讨论的。 第三十八条 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逐一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表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意见分歧较大时,暂缓进行表决。 党委(党组)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委(党组)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九条 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党委(党组)分管组织(人事)工作的领导成员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逐个介绍领导职务拟任人选的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其中涉及破格提拔等需要按照要求事先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的选拔任用有关工作事项,应当说明具体事由和征求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意见的情况; (二)参加会议人员进行充分讨论; (三)进行表决,以党委(党组)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第四十条 需要报上级党委(党组)审批的拟提拔任职的干部,必须呈报党委(党组)请示并附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考察材料、本人干部人事档案和党委(党组)会议纪要、讨论记录、民主推荐情况等材料。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对呈报的材料应当严格审查。 需要报上级备案的干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第七章 任职 第四十一条 党政领导职务实行选任制、委任制,部分专业性较强的领导职务可以实行聘任制。 第四十二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 提拔担任厅局级以下领导职务的,除特殊岗位和在换届考察时已进行过公示的人选外,在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公示内容应当真实准确,便于监督,涉及破格提拔的还应当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第四十三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 提拔担任下列非选举产生的厅局级以下领导职务的,试用期为一年: (一)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工作部门副职和内设机构领导职务; (二)纪委监委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领导职务; (三)法院、检察院内设机构的非国家权力机关依法任命的领导职务。 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照试任前职级或者职务层次安排工作。 第四十四条 实行任职谈话制度。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由党委(党组)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要求和需要注意的问题。 对破格提拔以及通过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任职的干部,试用期满正式任职时,党委(党组)还应当指定专人进行谈话。 第四十五条 党政领导职务的任职时间,按照下列时间计算: (一)由党委(党组)决定任职的,自党委(党组)决定之日起计算; (二)由党的代表大会、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人民代表大会、政协全体会议选举、决定任命的,自当选、决定任命之日起计算; (三)由人大常委会或者政协常委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自人大常委会、政协常委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之日起计算; (四)由党委向政府提名由政府任命的,自政府任命之日起计算。 第八章 依法推荐、提名和民主协商 第四十六条 党委向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推荐需要由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事先向人民代表大会临时党组织或者人大常委会党组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的党员介绍党委推荐意见。人民代表大会临时党组织、人大常委会党组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以及人大代表中的党员,应当认真贯彻党委推荐意见,带头依法办事,正确履行职责。 第四十七条 党委向人民代表大会推荐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以本级党委名义向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交推荐书,介绍所推荐人选的有关情况,说明推荐理由。 党委向人大常委会推荐由人大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在人大常委会审议前,按照规定程序提出,介绍所推荐人选的有关情况。 第四十八条 党委向政府提名由政府任命的政府工作部门和机构领导成员人选,在党委讨论决定后,由政府任命。 第四十九条 领导班子换届,党委推荐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成员人选和监察委员会主任、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人选,应当事先向民主党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和无党派代表人士通报有关情况,进行民主协商。 第五十条 党委推荐的领导干部人选,在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决定任命或者人大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前,如果人大代表或者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所推荐人选提出不同意见,党委应当认真研究,并作出必要的解释或者说明。如果发现有事实依据、足以影响选举或者任命的问题,党委可以建议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按照规定程序暂缓选举、任命、决定任命,也可以重新推荐人选。 政协领导成员候选人的推荐和协商提名,按照政协章程和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章 交流、回避 第五十一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制度。 (一)交流的对象主要是: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在一个地方或者部门工作时间较长的;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交流的重点是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和政府的领导成员,纪委监委、法院、检察院、党委和政府部分工作部门的主要领导成员。 (二)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成员原则上应当任满一届,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十年的,必须交流;在同一职位连续任职达到两个任期的,不再推荐、提名或者任命担任同一职务。同一地方(部门)的党政正职一般不同时易地交流。 (三)党政机关内设机构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时间较长的,应当进行交流。 (四)经历单一或者缺少基层工作经历的年轻干部,应当有计划地派到基层、艰苦边远地区和复杂环境工作,坚决防止“镀金”思想和短期行为。 (五)加强工作统筹,加大干部交流力度。推进地方与部门之间、地区之间、部门之间、党政机关与国有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干部交流,推动形成国有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干部人才及时进入党政机关的良性工作机制。 (六)干部交流由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实施,严格把握人选的资格条件。干部个人不得自行联系交流事宜,领导干部不得指定交流人选。同一干部不宜频繁交流。 (七)交流的干部接到任职通知后,应当在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限定的时间内到任。跨地区跨部门交流的,应当同时转移行政关系、工资关系和党的组织关系。 第五十二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 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 领导干部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县(市)党委和政府以及纪委监委、组织部门、法院、检察院、公安部门主要领导成员,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市(地、盟)党委和政府以及纪委监委、组织部门、法院、检察院、公安部门主要领导成员。 第五十三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章 免职、辞职、降职 第五十四条 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二)受到责任追究应当免职的; (三)不适宜担任现职应当免职的; (四)因违纪违法应当免职的; (五)辞职或者调出的; (六)非组织选派,个人申请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 (七)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一年以上的; (八)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第五十五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制度。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辞职应当符合有关规定,手续依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五十六条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因问责被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安排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领导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务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降职制度。党政领导干部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因工作能力较弱、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务层次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职级的标准执行。 第五十八条 因不适宜担任现职调离岗位、免职的,一年内不得提拔。降职使用的干部重新提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重新任职或者提拔任职,应当根据具体情形、工作需要和个人情况综合考虑,合理安排使用。 对符合有关规定给予容错的干部,应当客观公正对待。 第十一章 纪律和监督 第五十九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准超职数配备、超机构规格提拔领导干部、超审批权限设置机构配备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擅自设置职务名称、提高干部职务职级待遇; (二)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务、提高职级待遇; (三)不准违反规定程序动议、推荐、考察、讨论决定任免干部,或者由主要领导成员个人决定任免干部; (四)不准私自泄露研判、动议、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五)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六)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 (七)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系统和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八)不准在机构变动,主要领导成员即将达到任职年龄界限、退休年龄界限或者已经明确即将离任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九)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排斥异己、封官许愿,拉帮结派、搞团团伙伙,营私舞弊; (十)不准篡改、伪造干部人事档案,或者在干部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方面弄虚作假。 第六十条 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监督,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全程纪实和任前事项报告、“一报告两评议”、专项检查、离任检查、立项督查、“带病提拔”问题倒查等制度。严肃查处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对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和有关领导成员、组织(人事)部门有关领导成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依规依纪依法予以免职或者降职使用,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第六十一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凡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本地区本部门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严肃追究党委(党组)及其主要领导成员、有关领导成员、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干部考察组有关领导成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十二条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贯彻执行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认真受理有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处理建议。 纪检监察机关、巡视巡察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六十三条 实行地方党委组织部门和纪检监察、巡视巡察、机构编制、审计、信访等有关机构联席会议制度,就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沟通信息、交流情况、研究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联席会议由组织部门召集。 第六十四条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坚持出以公心、公正用人,严格规范履职用权行为,自觉接受党内监督、社会监督、群众监督。下级机关和党员、干部、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有权向上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举报、申诉,受理部门和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查核处理。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本条例对工作部门的规定,同时适用于办事机构、派出机构、特设机构以及其他直属机构。 第六十六条 选拔任用乡(镇、街道)的党政领导干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根据本条例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 第六十七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本条例的原则作出规定。 第六十八条 本条例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九条 本条例自2019年3月3日起施行。2014年1月14日中共中央印发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同时废止。重庆市城口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简章的介绍就聊到这里吧,感谢你花时间阅读本站内容,更多关于重庆市城口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简章、重庆市城口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简章的信息别忘了在本站进行查找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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